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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约3年后的一场退工索赔争议

2017-01-08 08:00:13 无忧保
解约3年后的一场退工索赔争议 来源[劳动报] 日期[2006-04-17] 刘先生原本是上海某公司的副总经理,和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待遇也不错,月收入均在5000元以上。2001年以后,因公司领导层更换,他遭到了新任领导班子的排挤。2002年春,单位领导让他另谋高就,刘先生几番思量后最终决定离开公司自己去开辟新的天地。2002年6月21日,双方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单位同意给刘先生一定的经济补偿,并在解除劳动关系后的一年内为刘先生缴纳“四金”。此后,刘先生就着手筹划自己的事业,但三年下来,起色不大。于是在离开原单位3年后的他,又开始了应聘生涯。但每联系好一家新的用人单位后,新单位都要求刘先生提供原来公司的退工单,这时刘先生才想起来,原单位根本就没为他办理过退工手续。为此,刘先生几次回原单位要求办理退工手续,但均遭拒绝。该单位的人事部人员几经变更,新来的人事主管认为刘先生在离职时没有办理移交手续,再说刘先生早就不是企业的员工,离职后已经3年,不能再办退工手续。协商不成的刘先生于2005年8月份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原单位办理退工手续并支付未及时退工的经济损失每月按5000元标准从2002年6月计算至办妥退工为止。但劳动仲裁部门在审查完刘先生的诉请后,认为刘先生的请求已超过60天的仲裁时效,因而不予受理。看到这样的结果,刘先生心里很不是滋味,退工不能办的话他将一直无法正常就业。于是,他向法院起诉。经过审理,法院最终支持了刘先生要求单位办理退工手续的诉请,并判令单位按失业保险金标准赔偿近两年刘先生未退工的损失。 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俞敏主任评析:   招、退工是每个企业在使用员工时都会遇到的问题,本案是较为典型的因企业未办妥退工手续而引发的争议。   一、用人单位的退工义务办理招、退工手续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用人单位的劳动力使用情况、社会保险缴纳状况的主要监督途径。用人单位如不办理招、退工手续,劳动者的《劳动手册》就没有相应的劳动记载。劳动者的个人档案材料的保管或转移可能失控,必然会影响劳动者的就业、失业救济金的领取、养老金核定等基本劳动保险权利。根据《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录用劳动者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用工登记手续;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7日内办妥退工手续。根据上述规定,办理招、退工手续显然是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附属义务,劳动者有权就办理退工手续及单位未及时退工给其造成的损失请求司法救济及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同样,劳动关系解除后,劳动者也有办妥移交手续的附属义务。   本案中,用人单位在2002年解除劳动关系时没有为刘先生办理退工手续,至今仍然影响了刘先生的正常就业权,因此单位有义务为其补办相关退工手续。至于单位认为刘先生没办好移交手续给单位造成了损失,单位可以另行通过诉讼主张权利。 二、未及时退工造成损失的确认用人单位不按时办理退工手续是对劳动者就业权的一种侵害,对于劳动者来说,没有退工单和《劳动手册》意味着无法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规范、正式的劳动关系。在此类纠纷中,如劳动者能有证据证实已给其带来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因刘先生不能提供实际损失的相关证据,因此,法院对刘先生要求每月5000元的损失赔偿并未支持,而只支持了近两年来的失业保险金的损失。这属于法院对刘先生获得社会救济权的保护。   三、退工案件的时效问题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为60天,一般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开始起算,如劳动者没有在60天内申请劳动仲裁的,法院将不支持劳动者的诉请。但退工案件则不同,本案中刘先生要求办理退工手续距离他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虽然已经过了3年,但单位的不办理退工行为对刘先生正常就业权和获得社会救济权造成了持续性的侵害,因此要求办理退工手续不受时效的限制。此外,退工损失和退工是密切相关的,但该种损失要受法院对实体民事权利保护两年的限制,因此,法院仅支持了刘先生涉讼近两年来的失业保险金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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