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资讯:【案例】2016年3月23日,在一家公司担任仓库保管员的农民工夏晓萌,由于仓库电线老化引发火灾,在奋力扑救中被浓烟熏倒后,被断落的货架支撑梁砸伤。经医院全抢救,尽管保住了性命,但仍落下5级伤残。事后,夏晓萌基于觉得自己对继续工作力不从心,曾要求不再工作,由公司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公司出于难以为其安排工作,同意了夏晓萌的要求,但认为夏晓萌在家乡有承包的土地,不管是自己耕种还是交给别人耕种,都能产生一定的农作物收入,而这些收入,是其他非农民工劳动者所没有的,所以,在给付的伤残津贴中应当扣除这一部分收入,并不管夏晓萌如何解释,就是固执己见。劳动仲裁的结果表明,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点评】公司无权因为夏晓萌有着农作物收入而抵扣其伤残津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的基本权益,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即虽然夏晓萌有农作物收入,公司也应按照其工资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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