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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因失误下车身亡 保险公司该按照三责险赔偿吗


11月02日讯,案情介绍:2013年12月7日1时57分许,申请人(某物流公司)司机杨某驾驶保险车辆顺310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大石佛超限站南侧处临时停车时,未按照操作规范拉手刹,致使其所驾驶车辆向南溜车,与前方同向停车的申请人司机霍某驾驶的另一车辆相撞。事故发生后,霍某驾车向南移车,杨某行走至两车之间时,其所驾驶车辆再次溜车,造成二车损坏、杨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地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申请人与死者家属达成了死亡赔偿协议,赔付死者家属共计80万元。申请人该两辆车均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商业三责险、意外伤害险,随后申请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认为不属于三责险赔偿范围,仅同意赔付意外险保险金,申请人遂以保险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安阳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依法裁决保险公司赔付806600元并承担仲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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