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用医保报销后 可否再向侵权人索赔


10月31日讯,【案情】原告王某与被告许某系邻居,平时关系较为紧张,2014年7月,双方因琐事矛盾升级,在争吵过程中许某将王某推倒在地,致使王某多处受伤,经医院治疗共花费医药费4万余元,其中医保已报销3万余元。经鉴定,王某构成轻微伤。王某出院后就费用支出与许某协商未果,2014年11月,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许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6万余元。
【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王某的损失中应否将医保已报销的3万余元扣除,合议庭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医保已报销的3万余元医药费不需扣除。因为王某是先履行了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后,才享受到了医保报销医疗费的权利,属于投保后产生的收益,是合同之债;而王某向许某索赔全额医药费是基于侵权之债,这是两种性质不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相冲突;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不可再要求许某赔偿医保已报销的3万余元医疗费,否则,王某将得到双重赔偿,属于不当得利,与损失填平原则相悖。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医保已报销的医疗费依法应由医保部门向侵权人追偿,受害人对此没有追偿权,故法院应依职权追加医保部门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对许某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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