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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参保 工伤保险赔偿计发基数如何确定

2017-01-14 08:00:02 无忧保
10月12日讯,【案情简介】 陶某于2014年3月17日到某管业有限公司上班,工资为3500元/月。2015年4月9日,陶某在拉管作业过程中,不慎被钢铁砸伤脚部,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十级伤残。管业有限公司未为任何职工参加社保。 2016年2月4日,陶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共计7.8万元,其中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标准按实际工资3500元/月计算。公司则辩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人工资应为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陶某受伤前所在的统筹地区月缴费工资下限为2299元,故其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标准明显偏高。 仲裁委针对该案的特点,综合当事人的意见,组织双方协商解决,最后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赔偿7万元促成双方和解。对此结果,陶某与公司均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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