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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交通规则的事故 保险未必“保险”!

2017-01-14 08:00:02 无忧保
10月05日讯,车祸中,不管是肇事方还是伤者,大多会觉得:没事,反正有保险公司。可是,现实的判例并非如此。记者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基层法院通过梳理发现,违反交通规则的事故,保险未必“保险”,保险不会“埋单”。法官提醒市民,只有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才可能不会成为最终的赔偿责任人。 搭乘黑摩的 伤者自己要担责 小宋是一家公司的文员,同时还在幼儿园兼职做保育员,平时工作很忙碌。 去年10月的一个早晨,小宋带着小儿子出门,因为没有赶上公交车,就搭乘了一辆在公交站台边招揽生意的黑电动摩的。 当时,小宋抱着儿子,坐在后座,摩的司机一路朝着目的地快速驶去。 然而途中,一辆电动车横穿马路,摩的司机陈某避让不及发生碰撞。其中,小宋受伤最严重,送医院做了肺破裂修补术。 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在这起事故中,电动车驾驶人王某和陈某各负事故同等责任,小宋和儿子不承担事故责任。 小宋休息四个月后将王某、陈某、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要各项损失1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事故认定书,陈某、王某各负同等责任,小宋及儿子无责任。但《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人员。因此,成年人是不能乘坐电动车的,这不仅是对电动车驾驶人的强制性要求,也是对乘坐人的禁止性规范。 小宋作为成年人,且怀抱幼儿,搭乘没有任何资质和安全保障的非法运营电动车,其对自身及儿子的损害发生具有一定过错。 综上,法院酌定由小宋自担10%的责任,由陈某承担60%,王某承担30%。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小宋17万元,王某赔偿小宋2万元,小宋自担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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