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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如何终结“工伤48小时认定”的制度性冷血


9月8日讯:深圳某厂女工脑死亡后家属仍坚持治疗但终告不治,要求认定工伤,因超过法定抢救时限遭人社部门拒绝,双方最后对簿公堂家属败诉。按照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从表面上看,此事的导火索是医学的死亡与法律的死亡定义的不统一,但从根本上说,还是一个法律适用的问题。如果依循“48小时认定”条例,就必然存在这样一个悖论:为了获得工伤赔偿,当事方必须残忍地做出将抢救时间限制在48小时内的决定。姑且不说随着医疗技术的提升,一些疾病的合理抢救时间本身就可能超出48小时之外,让病人家属做出这样明显有悖人伦常理的决定,着实让人很难接受。
那么,这个看似不合理的“48小时认定”所由何来呢?从工伤保险条例本身来说,它保护的是因工作中遭受事故而发生伤害的情形,所以,“48小时”的立法本意,应是为了“避免将突发疾病无限制地扩大到工伤保险的范围”而做出的限制性规定。试想一下,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进而住院治疗,如果没有时间限制,便可能发生不利于用工企业和国有资产保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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