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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协议是否有效?

2017-01-15 08:00:01 无忧保
8月24日讯:【案情简介】 赵某于2014年5月8日到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上班。2015年3月15日,赵某在工作中受伤,同年9月25日被认定为工伤。不久,赵某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在赵某工作期间,公司未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2016年1月19日,双方经过协商签订了工伤待遇赔偿协议。其中约定:签订协议之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于2016年2月18日前支付包括医疗费、三个“一次性”工伤待遇、停工留薪期工资在内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共计4.2万元;双方争议一次性解决,赵某不得再向公司主张赔偿权利。之后,公司按期如数给付赵某赔偿款。 2016年3月22日,赵某提起仲裁申请,认为签订工伤待遇赔偿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且协议内容显失公平;请求认定该协议无效,予以撤销,并要求公司支付工伤待遇赔偿6万元。公司辩称,赔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情合理,更何况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公司也已履行相关义务,赵某的仲裁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裁决结果】 仲裁委审理认为,双方曾就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进行协商,形成合意,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核算,赵某应得的工伤待遇赔偿数额5万余元与协议约定的给付数额4.2万元相差不大,无显失公平情形。 最后,仲裁委裁决驳回赵某的仲裁请求。 【案件评析】 实践中,当事人就工伤待遇赔偿事宜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而协议达成或履行相关义务后,当事人又反悔或认为签订协议时违反法律规定,要求确定协议无效、撤销协议的案例并不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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