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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难分辨 理赔不易?


8月8日讯:2016年8月5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财险周口中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高某某医疗费1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70元、营养费980元、误工费3410元、护理费3822元,共计11382元;某某财险周口中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给邹某为高某某垫付的医疗费5112.91元;邹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高某某复印费20元。
2015年12月7日下午,邹某驾驶豫P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扶沟县工业园区1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银河路交叉口处时,由于注意力不集中,撞住高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造成高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认定,邹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高某某自2015年12月7日至2016年1月24日在周口某某医院(地址在扶沟县)住院治疗,共计住院49天,花去医疗费6812.91元,其中高某某支付医疗费1700元,被告邹某为高某某垫付医疗费5112.91元。另查明,高某某系农村户口。邹某(肇事车辆的车主)于2015年10月26日在某某财险周口中支公司购买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5年10月27日至2016年10月26日,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并于同日在某某财险周口中支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30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5年10月27日至201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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