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保险
小伙伴们注意了 准驾车型不符保险公司会拒赔


7月22日讯:
案情简介
2013年某日,持有B1驾照的某食品公司(原告)的司机A,驾驶公司所有的中型箱式货车,与B先生驾驶的电动车相撞,导致B先生死亡。交警部门认定,A先生负有全部责任。某食品公司(原告)向B先生亲属赔偿了约25万元。保险公司(被告)以原告司机A先生驾照准驾车型与所驾车型不符为由,予以拒赔。某食品公司遂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焦点在于“准驾车型不符”属不属于无证驾驶。本案中一审、二审法院做出了完全相反的判决,何以如此?
法院判决
该案件,历经法院两审,判决结果截然相反。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当赔付约12万元;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比较起来,两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完全一致,焦点在于认定准驾车型和所驾车型不符是否属于无证驾驶的理解上。具体情况如下:
一审法院查明,持有B1驾照的A先生驾驶本单位的中型厢式货车,与B先生驾驶的电动车相撞,导致B先生死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原被告双方对事实没有异议,分歧焦点在于对A先生驾驶资格的认定上。《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应当作为无证驾驶对待,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准驾车型和所驾车型不符属于无证驾驶,故判决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额度内赔付约12万元。保险公司不服判决,以驾驶人A先生无证驾驶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确认了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认定驾驶人A先生驾驶中型箱式货车构成无证驾驶,依据以下法律法规:一是相关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规定,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二是相关部门规章。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A先生持有B1驾照驾驶中型箱式货车行为构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情形。三是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2005年12月5日对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相关问题的请示,作出了国法秘函【2005】436号《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的答复: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无证驾驶;在适用处罚上,依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按照未取得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规定适当从轻处罚。四是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和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即使赔偿的,亦有权向侵权人予以追偿。某食品公司作为涉案车辆的所有人及管理人,在向事故受害人赔偿后,无权再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故据此认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做出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某食品公司诉讼请求承担两审案件审理费的判决。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