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投保车险但未签收预报单 车辆发生事故保险赔偿吗?


6月3日讯:2015年11月15日21时30分,被告张某驾车沿南沙河桥北由东向西行驶至新建南路出口路段向右变更车道时,与同方向驾车行驶的原告赵某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交警认定被告张某负全部责任。
时间:2016年5月27日上午9时
地点: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交通巡回法庭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回放:2015年11月15日21时30分,被告张某驾车沿南沙河桥北由东向西行驶至新建南路出口路段向右变更车道时,与同方向驾车行驶的原告赵某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交警认定被告张某负全部责任。
事后,原告赵某单方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其受损车辆贬值损失进行鉴定,并于2016年3月15日将张某诉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张某赔偿赵某车辆贬值损失及鉴定费共计21987元。
而被告张某讲述:2015年11月11日,他通过电话与保险公司订购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四天之后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故申请追加平安公司为本案被告。
庭审现场:庭审中,审判长乔守忠根据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的答辩,将争议点归纳为:一、事故发生时,被告张某的车辆是否有限额为3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二、原告赵某的车辆是否存在贬值损失,该贬值损失和鉴定费应由谁来赔偿。
关于被告张某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的问题
被告张某提供三个电话录音,以证明其于2015年11月11日向保险公司电话订购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被告张某辩解道:“保险公司客服告诉我,从系统中查到我电话订购保险几天后因没有签收保单导致退单,可我都不知道这中间发生了什么,保险公司没有任何人再联系我说后续的事情。”他认为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已生效,保险公司应当对原告起诉的车辆贬值损失和鉴定费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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