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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领取率连续5年未超1% 先行支付为何尴尬


12月13日讯,熊正国之子在2014年6月被陕西省汉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因工死亡。经劳动仲裁,裁决由用人单位支付因工死亡待遇共58万余元,然而用人单位仅支付2.5万元。
经法院查明,用人单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出具终结执行文书。同年12月,熊正国向汉阴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工伤先行支付申请,2015年1月收到不予支付的答复。熊正国于2015年5月,以汉阴县社会保险中心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除了因该县工伤保险基金运营负担大,一时无法履行先行支付的实际困难外,也体现了工伤先行支付程序中当事人证明“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难度。
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于今年4月至6月,对已经实施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41条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展开调研。调研发现,“先行支付”这一旨在第一时间解决未参保工伤职工的医疗救治和生活保障难题的制度,在实践中处境尴尬,“先行支付”难以“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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