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上班途中摔伤住了14天院 为何不算工伤保险?


12月12日讯,在骑电动车上班途中,张女士与他人发生刮擦导致摔伤,共住院14天。在出院后她向原用工单位主张工伤赔偿11万余元,遭到拒绝。又申请了劳动仲裁,未被受理。张女士继而诉至法院。
日前,宁波海曙法院认定张女士并非工伤,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上班途中发生了交通意外
张女士暂住在鄞州区姜山镇。去年5月,她到一家物业公司工作,被派遣到鄞州二院从事保洁工作,工资为2400元,以现金形式发放。
据张女士叙述,今年5月16日早上6点左右,她从家中骑电动车去上班,途径九曲小区时,与右方电动车发生了刮擦,致其本人摔倒在地,而对方不知去向。
“当时觉得左臂疼痛难忍,我就给主管打了电话,告诉她发生了交通意外并请假,并让她找人代班。”张女士共住院14天。出院后,她认为她是在上班途中受伤,算工伤,索赔11万余元,遭到了公司的拒绝。
海曙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张女士所在的物业公司辩称:张女士是自己摔倒,当天6点25分,她打电话给曹主管,后者让她报警,她表示是自己摔倒的,不要报警。张女士未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能证明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不符合工伤的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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