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医保 医保中心仍应担责


11月18日讯,“感谢法官的协调,保险公司已经将意外伤害补偿款支付给我了,我今天来申请撤回对新邵县城乡医保中心的行政诉讼,请准许。”11月16日上午,新邵法院行政一庭的法官收到了原告唐某的撤诉申请,法院当即下发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至此,一起医疗保险行政给付案件圆满结案。
原告唐某系新农合参保人员,原告在自家门前不远的公路上骑脚踏三轮车准备托运石头砌矿时,不慎连人带车摔到了三米之下的农田里,造成了左股骨干开放性骨折。原告为此住院18天,花去了医疗费27000余元,按照新邵县新农合意外伤害保险的补偿标准,原告可获得补偿9000元。但新邵县城乡居民医保中心委托的经办机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新邵支公司在对原告受伤的案件进行现场勘验后却认为,原告系骑电动摩托车摔伤,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不属于无责任方的意外伤害,不予补偿医疗费。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