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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职工养老金还债 一协理员挪用公款获刑半年

2017-01-15 08:00:01 无忧保
11月16日讯,作为政府协理员,收取养老保险金本应为他人办理养老保险,但却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被告人构成贪污罪还是挪用公款罪?近日,黑龙江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常欣欣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常欣欣原系大庆市一乡镇农业经济管理中心协理员。2014年12月份,其负责养老保险等相关工作。经上级决定拨款解决方圆桶厂、常庆公司、黑色金属铆焊厂、原华远钢厂四家企业因改制、关停等原因造成的职工养老保险空缺问题,镇政府决定由被告人常欣欣负责此项工作。 2014年12月,被告人常欣欣将上述四家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金共计93455.50元存入自己账户。2015年2月,其又将方圆桶厂职工刘某的养老保险金12819.60元存入自己账户。同年10月,其再次将上述四家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金共计人民币88474.40元存入自己的账户。常欣欣在收到上述四家企业的职工上交的养老保险金后,并未上交到辖区地税局社保部门,而是在网络上购买伪造的地税局发票,将发票交到镇农业经济管理中心入账,实际收到的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综上所述,被告人常欣欣挪用公款总计194749.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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