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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借公积金不还款成被告 法院判老婆承担共同责任

2017-01-16 08:00:01 无忧保
11月04日讯,王某因购房所需向公积金贷款买房,后来59个月未履行还款义务,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借款人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但是同时成为被告的人还有王某的老婆。这又是为什么?11月1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该案的终审判决结果。 借款后59个月未还款 2009年8月10日,王某因购房所需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借款,双方签订了兰州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15年;按月偿还借款本息;如果借款人连续三个付款期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六个付款期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贷款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借款人应立即归还所欠的借款本息、罚息及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约定给王某借款240000元,王某按约偿还了17119.94元本金及相应利息,之后59个月未履行还款义务。遂酿成讼诉。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为王某提供连带保证的李某某、王某某以及王某的妻子马某某也一并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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