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案例描述] 福建省福州市某合资企业按照省政府的规定,在1997年就参加了当地的生育保险,并按照该省生育保险办理的具体要求,以企业中中方职工工资总额的0.7%的比例,按月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同时,企业自行作出决定,按照每个职工月工资0.3%的比例,
[案例描述]
福建省福州市某合资企业按照省政府的规定,在1997年就参加了当地的生育保险,并按照该省生育保险办理的具体要求,以企业中中方职工工资总额的0.7%的比例,按月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同时,企业自行作出决定,按照每个职工月工资0.3%的比例,向职工个人征收生育保险费。许多职工并不知道自己工资中被扣的那些钱缴纳的是什么性质的保险费。经咨询合资公司人事管理部门的职员,才知道自己被扣除的社会保险费中,有涉及生育保险的保险费。职工们认为,合资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据国家关于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职工个人是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因此,向当地的劳动与社会保障监察机关反映了此情况。监察部门立即到合资公司的人事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在证实职工反映属实后,劳动监察部门责令合资公司纠正自己的错误做法,将扣除的员工工资全部予以退回。
[案例分析]
从上述案件的处理过程可以看出,根据我国原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布的《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中明确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职工个人不需缴纳生育保险费。所以该合资公司向职工个人征收一定比例的生育保险费是显然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纠正。劳动监察机关要求企业撤销向职工征收生育保险费的决定并退还企业向职工征收的生育保险费是完全正确的。
[法律法规]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
《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责任编辑:席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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