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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有异议应怎么办?


职工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有异议应怎么办? 案例描述 2002年12月5日,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何主任收到法院传票,案由为本市某企业职工袁某对自己被鉴定为工伤7级的工商鉴定结论有异议,到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在收到诉讼状后,要求被诉人市劳动
职工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有异议应怎么办?
案例描述
2002年12月5日,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何主任收到法院传票,案由为本市某企业职工袁某对自己被鉴定为工伤7级的工商鉴定结论有异议,到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在收到诉讼状后,要求被诉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3天内写出答辩书。次日,何主任巴答辩书送达法院。法院于第五天作出行政裁定书:对于袁某的起诉不予受理。
案例分析
人民法院为什么不予受理,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一行政复议办法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因此进行行政诉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发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1999年11月23日发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这就是说,对于劳动能力鉴定等级不服的,公民,法人提出法律诉讼或者法院受案处理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二是从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和工作性质来看,它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因此,伤残等级鉴定工作是根据国家评残标准进行的,劳动鉴定委员会是当地政府协调劳动,卫生和工会等部门互相配合,支持这项事业的虚设机构,劳动鉴定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是医学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情作出的技术性结论,它在很大程度上属于技术性和事业性的工作,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三是现行办法已明确规定由下而上的复查程序,以保障鉴定工作的公正合理。即:如果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组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再次鉴定最终结论由省级劳动鉴定机构作出。鉴于以上原因,袁某对劳动鉴定结论不服,应按上述程序申请再次鉴定,不应去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五十七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5号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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