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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埠人员个人帐户管理办法的案例


[案例描述] 安徽籍男青年曹某2000年7月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后工作了4年,并且在当地建立了养老保险账户。2004年5月,曹某辞掉了原来的工作,将社会保险手续转到一个人才交流中心代管,便和几个同龄朋友一起“北漂”,希望在北京闯出一番事业来。经过熟人介绍,曹某在北京
[案例描述]
安徽籍男青年曹某2000年7月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后工作了4年,并且在当地建立了养老保险账户。2004年5月,曹某辞掉了原来的工作,将社会保险手续转到一个人才交流中心代管,便和几个同龄朋友一起“北漂”,希望在北京闯出一番事业来。经过熟人介绍,曹某在北京的一家建筑装潢公司找到了工作,月薪2000元左右。工作了一年后,曹某才知道公司没有为自己办理养老保险,于是要求公司领导为自己在北京办理养老保险账户。曹某所在公司的领导认为曹某的户口在安徽,公司没有办法为曹某办理养老保险账户。针对这个问题,曹某咨询了公司所在区的劳动保障部门。
当地的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待了曹某并解答了他的问题。工作人员告诉曹某,建立养老保险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员工的养老保险应该在其劳动关系所在地办理,也就是说,曹某在哪里工作,就可以在哪里办理养老保险账户,缴纳相关的费用。曹某如果将来返还原籍或者到其他地方工作,已经支付的保险费用也可以随账户转移。但是由于曹某在老家一直委托父母帮助自己持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所以曹某与单位最终谈妥,由自己继续在老家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但是单位给曹某报销应当由单位支付的部分。这样,曹某就不必将养老保险账户进行转移。
[案例分析]
根据劳动部颁发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的规定,劳动者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账户的建立由用人单位到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由工资发放单位向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个人的工资收入等基础数据,并由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根据这个规定,绝大多数职工养老保险是由他们的工作单位就是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同时也是工资发放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并建立的。
需特别指出的是,异地(指不在户口所在地)工作的职工,其个人账户是在户口所在地还是在工作所在地建立的,唯一标准是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所在地。若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在其户口所在地,则该职工即使在异地工作,也应由单位在其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经办关系,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账户。
当然,如果某职工的户籍所在地在河南郑州,并且原来在郑州已经建立了养老保险手续,即使其到北京工作,也可以按照河南郑州的相关规定,继续保留在郑州建立的养老保险账户,持续交费,应当由单位承担的部分由单位承担。
[法律法规]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
责任编辑:席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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