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资讯:2008年3月25日,山东省某公司徐州分公司和吴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3月25日至2012年11月28日。2010年7月9日,该公司任命吴某为其综合部经理。2012年12月28日,徐州分公司下发《关于吴某退休的通知》,该通知载明:吴某已年满50周岁,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自2012年11月起退休,次月起按月享受退休养老金,同时停止其养老保险、年金、公积金缴费。吴某自2012年12月起每月领取退休养老金1500元。
2013年2月,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出《对吴某等六十二名职工退休审批前的公示公告》,其中拟审批退休人员名单中不包括吴某。吴某认为徐州分公司作出的退休决定违法,双方仍然存在劳动关系,遂提起劳动仲裁,2013年5月9日,仲裁委裁决该公司继续与吴某履行劳动合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赔偿吴某工资损失。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云龙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对劳动者是否审批退休,是劳动行政部门的职权,用人单位无权确认劳动者是否具备退休条件,并据此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定义务。遂判决:该公司与吴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赔偿吴某工资损失8283元
【法官点评】
退休手续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本案中,徐州某公司为吴某申报退休,并不必然使吴某获得退休待遇,且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一直未有关于吴某的退休审批结果,因此徐州某公司为吴某申报退休手续不能作为吴某已经退休的依据,对于吴某未退休之前的工资损失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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