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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伤害 是否属于工伤保险范畴?

2017-01-17 08:00:01 无忧保
10月13日讯,我在一家公司上班,2015年8月,单位派我到上海某研究所学习,当时被研究所安排住在某酒店。不料,一天晚上我在酒店休息时因吊灯坠落砸伤头部及眼睛,致使一只眼睛失明。事故发生后,我向单位提出工伤认定,但是单位以我是在休息期间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为由拒绝为我申报工伤。请问,我的情况能否认定工伤? 读者:宁先生 律师解答: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单位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是否能认定工伤的问题。2007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作出《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对该问题进行明确答复,即: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的排除认定工伤的条款中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条例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或视同工伤。单位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显然不在排除认定工伤的情形之内。 综上,您的情况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答复》情形,且不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除外条款之内,因此您的情况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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