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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法院公布五大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2017-01-04 10:24:32 无忧保

  无忧保资讯:近年来,清远市两级法院指导劳动者依法维权,加大劳动法律宣传力度,构建和谐劳资关系。据统计,2014至2016上半年,我市两级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分别为817件、843件和469件。主要集中在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险待遇损失赔付方面。近日,市法院筛选出五个典型性的案例,现予以公布。

  周末期间加班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案情摘要:高某某是清远市清城区某家具厂的员工,2014年10月11日8时10分左右,高某某在车间操作电锯开料时,不慎被电锯锯伤右手,随后被送往清远市人民医院治疗。2014年12月8日向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高某某属工伤。某家具厂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高某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审判:高某某受伤当天虽然是星期六,属于正常的休息日,但高某某确实在车间工作。原告某家具厂如对第三人高某某在事发当天的上班情况有异议,应当提供当天的考勤记录予以证明,但原告没有提供证明第三人不构成工伤的证据。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二审据此均驳回原告清远市清城区某家具厂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供相应的考勤情况记录,证明受伤职工没有上班,即使是星期六、日,在有其他员工上班的情况下,按照举证责任的规定,仍应采信职工或直系亲属的陈述,认定为工作时间受伤,故第三人高某某的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上下班途中发生自翻事故不算工伤

  案情摘要:2014年5月14日,王某下班后驾驶电动车行至清远市半环北路时,发生自翻事故,昏倒在地约15分钟后经路人报警,被120车送往清远市人民医院救治,诊断为:颅脑外伤。交警部门未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2014年6月18日,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王某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王某于2014年5月14日上午8时45分左右所造成的颅脑外伤不属于工伤,也不视同工伤。王某不服该认定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清远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王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判:清远市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大队虽然出具了《事故认定书》,但未对事故责任予以认定;该大队另外出具的《事故证明》反映,原告是在下班途中发生自翻的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书》及《事故证明》均无反映该交通事故存在第三方的参与,即不存在第三方需承担本次交通事故责任的情况。遂依法维持被告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的《王某工伤认定决定书》。法官说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该规定明确反映须存在第三方承担交通事故主要以上责任的才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条件。而原告王某本次交通事故,现有证据反映的参与者只有原告本人,在原告未举证证明存在非本人的主要因素导致发生该交通事故的情况下,王某的本次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的规定,故维持被告作出的王某不属于工伤的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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