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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赠与人赠送财产后经济困难可以收回赠与物吗?

2017-01-27 08:00:01 无忧保
律师提醒: 如果出现法律规定的一些情况,赠与人依然有权撤销赠与,在撤销赠与后,要回赠与物。 案例: 甲与乙签订汽车赠与合同,将一辆汽车赠与乙,交付但未登记。但合同签订不久,甲因经济状况显著恶化而丧失履行能力,便又把车拿回去。半年后,乙发现甲的经济状况好转,便要求甲继续履行原赠与合同。但甲表示自己仍有不少负债,需要用汽车抵押还债,暂时无力履行赠与义务。乙向律师咨询,何时才能向甲要求其履行赠与义务。 律师分析: 司法实践中,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其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与撤销赠与相类似的是,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的情形。合同法第195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赠与人要举证证明自己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而已然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需要注意的是,赠与人经营状况显著恶化并不当然导致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和行使撤销权的效力不同,经济状况恶化只是阻碍赠与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介入因素,法律允许迟延履行义务,而非免除赠与人的义务。也即若赠与人的经济状况好转,有履行赠与义务的能力了后,仍须继续履行。   至于如何判定赠与人是否恢复经济能力,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债务人经济状况的恢复是一个漫长的时段,该从何时起算直接影响到受赠人的利益。其标准可参考类比附条件合同,当条件成就时,赠与人便应该依约履行债务。若赠与人故意阻止条件成就而试图逃避履行,则可以视作条件已经成就,应当开始履行。只要已到了义务履行期,受赠人便可向赠与人主张履行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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