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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司法认定的原则?

2017-01-27 08:00:01 无忧保
工程造价司法认定的原则?  基本原则是对“争议事实”进行鉴定,即对应付工程价款数额存在争议的案件事实进行鉴定。  1、若合同约定的不是固定总价,又对全部工程的计价、签证、核定工程量等均有争议,则应对全部工程进行司法审价。  2、若只对工程某项或某些签证、索赔等有争议,则是对这一部分进行司法审价。  3、若结算纠纷同时还存在工程质量问题,或者一些隐蔽工程已完工而存在质量缺陷,这种涉及质量缺陷的工程往往已不具备鉴定的条件,法官应当查清事实,如认定存在质量缺陷,则可以通过减少该部分工程款或者由施工方承担合理的修复费用的方式处理,不宜再委托鉴定。(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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