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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交付作为不动产物权转移的条件


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此条规定即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要求,不动产在转让时,必须以登记作为物权转让的必要条件。旨在向社会公众宣示物权的变动情况,以明确物权的归属,同时确保基于该不动产进行交易的安全。 物权公示原则是物权法的重要原则,在肯定物权的归属,确保交易安全,保证不动产交易税的收取,加强不动产管理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在一些特殊的不动产交易纠纷中,物权公示原则却显示出了弊端,给不动产的确产带来了麻烦,如果仍然坚持物权的转移以登记为条件的话可能造成不公平后果的产生。本文转载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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