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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与家庭无关的债务谁还?


咨询:前夫在结婚期间欠了债,女方有义务偿还吗? “我和丈夫已经离婚了,可前不久,他的一个哥们找到我,让我还10万块钱,说是我丈夫向他借的,而且给我看了丈夫签的借据。这债务应该由我还吗?”王女士一脸茫然。 5月18日,王女士说,离婚前,她的丈夫何祥德从来没有和她商量过借钱的事,她也压根不知道丈夫在外借了钱。“我们家里从来就不缺钱花!而且他借的钱也不是用在家里的,用到哪去了我也不知道。” 事后得知,原丈夫找他人借钱是背着王女士去做生意,双方约定两年后还清。但到期后,却无钱可还,后发现确实把钱全部赔了,已经身无分文,无奈之下,债主才想到找王女士。 婚姻家庭维权网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前夫在外借的钱并不是用于家庭生活,而且这笔钱是在女方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况下借贷的,与女方和家庭无关,因而应作为个人债务进行偿还,女方没有偿还义务。 另外,现在社会上有债务人利用各种手段转移财产的现象,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如果法院查明他是为了逃避债务而把夫妻共同的财产全部转让给妻子的话,那他妻子也必须对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法院有权索回属于他那部分的财产用以还债,这样他就不能以无钱为由不履行债务。 婚姻法还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夫妻共同财产,或一方伪造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文转载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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