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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不让我探望女儿怎么办?


王律师: 我与女方于2012年9月由法院判决离婚,5岁的女儿随女方生活,我每月付给女儿抚养费1000元。但是,离婚后,女方就把女儿藏起来了,我一直见不到。请问:怎么办? 律师答疑 父女、母女血缘关系不因夫妻离婚而解除,也是永远解除不了的。你探望你女儿是你的权力,也是你的义务。你探望女儿,女儿不仅得到母爱,还得到父爱,这有利于女儿身心健康,顺利成长。女方不让你探望,侵害了你疼爱女儿的权力,也使女儿享受不到父爱,这对女儿的成长是不利的。如女方毫无理由地不让你探望女儿,你可以请求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由法院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婚姻法》第38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力,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女方有义务协助你探望女儿,这是法律规定,女方应当遵守。 《婚姻法》第38条第三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据此,你也要反省一下,你是否有赌博、吸毒、会打骂女儿等恶习,如由于这些原因不让你探望也是情有可原的。如你有这些恶习就要改正。如改正了,我相信女方会协助你探望女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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