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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利率和利息如何认定以及时效确定问题

2017-01-29 08:00:01 无忧保
   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出台后,实际操作中关于利息计算有以下几点需要解释:1、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借贷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以下简称四倍利率)的,对超出部分不予保护。债务履行完毕后,借款人以利息超过司法保护幅度为由,起诉请求出借人返还其已支付的利息的,一般不予支持。债务尚未履行完毕,可以依职权审查借款人已支付的利息是否超过四倍利率标准;若借款人已支付的利息超过四倍利率标准的,超出部分应当冲抵借款本金。2、 借贷双方对应当支付利息有约定,但对利息的计算标准约定不明确,双方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不一致的,应就低认定利息计算标准。3、 当事人双方对实际执行的利息计算标准有争议,除出借人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低于借据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或者有确凿证据足以否定借据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外,一般应对借据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予以认定。 附:民间借贷的时效、期间4、 出借人对借款本金的请求权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但对利息的请求权尚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出借人主张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借款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对借款人的抗辩不应予以支持。5、 出借人主张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未提出保证期间抗辩的,仍应依职权对出借人有否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事实进行审查。出借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仍自愿承担保证责任的,可以不予干预。(本文观点整理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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