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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多发了货物,买方必须得购买吗?


我国《合同法》第162条规定:“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由此可见,出卖人发货时多发的货物,作为购买者,可以拒绝接受。如果决定接受的,按照合同约定的货物的价格支付价款,如果购买者拒绝接受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以使出卖人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处置多发的货物。本文章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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