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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复利之实际操作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并于2015年9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是本次司法解释中关于民间借贷的复利规定。 复利是相对于单利而言的,俗称“利滚利”,是指在借贷关系是,借款人将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利息计入本金再计算利息。即除最初的本金要计算利息外,在每一个计息期,上一个利息期的利息将成为生息的本金,再算利息,由此产生的利息称之谓复利。 例如: 甲向乙借款10万元,年利率为10%,借期为2年,如果按单利法计息,本息合计应是10万+(10万×10%×2)﹦12万元;如果按复利法计算,计息期限为一年,那么10万元一年的利息即为1万元,本息合计即是11万元,11万元再按10%计算一年,利息即是11万元×10%×1﹦1.1万元,这样10万借款在两年的借期内产生的利息即为2.1万元,出借人2年后获得的本息即为12.1万元,很显然多出了1000元。可见,按复利法计息,出借的本金越大,利率越高,计息次数越多,与单利法计息产生的差距就越大。 对于复利计算有如下实际操作问题需要明晰: 1、计息周期。通常情况下,计息周期次数越多,复利产生和利息就越高,实践中,一般是以月为单位计算,而约定的利率也为月利率,为准确计算利息,计息周期可以是年、月、周、日等多种,但不管是那种计息周期,前一个计息周期与后一个计息周期应当统一,前一个利息周期即是本条中的“前期”,后一个利息周期即为本条中的“后期”。这是两个相对的概念,当然计息时均应将约定的利率换算成年利率较好。 2、约定利率与实质利率。约定利率也是出借人与借款人协商一致的利率,如果按单利法计算,约定利率即为实质利率,如果按复利法计算,实质利率肯定大于约定利率。比如,本金10000元的借款,月利率为1%(年利率即为12%),每月结息一次,如果按单利法计息,即一年的利息为1200元,一个月利息为100元。如果按复利法计息,从第二个月开始即按10100元计息,依次类推,利息和显然比单利高。 复利的计算在民间借贷中广泛存在,需要职业律师更好的掌握相关知识,为当事人服务。(以上观点整理自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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