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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回购以物抵债和解协议不应确认


2011 年7月26日,吴某与某物业开发公司签订《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吴某向物业投资400万元,投资期限为一年;物业开发公司每月按投资额的 5%向吴某支付固定分红;协议签订后,吴某实际向物业开发公司履行投资款390万元,但物业开发公司未按投资协议的约定履行按月分红义务。吴某遂向法院起诉物业开发公司偿还投资款39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双方《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中关于吴某不承担投资亏损只收取固定收益的约定违法相关规定,经法院释明后,双方当事人认可该390万元为借贷关系,后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还款金额:物业开发公司向吴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460万元整;二、还款方式:物业开发公司同意直接用其开发的某项目房产来偿还吴某的全部款项,冲抵房屋单价为人民币2800元/平方米。在本和解协议达成后,房产项目A4-5等16套合计面积 1700余平方米的住宅所有权归属于吴某;三、回购权约定:物业开发公司在本和解协议一个月内享有对第二条约定房产的回购权,回购的价格按照人民币 2800元/平方米进行计算。和解协议同时约定物业开发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实施回购,则丧失回购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要求法院对该协议予以确认并制作调解书。 本文来自网络文章,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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