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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中买方不积极付款,卖方就无计可施了吗?


分期付款中买方不积极付款,卖方就无计可施了吗? 我国《合同法》第167条明确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由此可见,法律以此条的规定来督促买方积极地履行自己付款的义务。本文章转载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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