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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性行为能请求离婚赔偿吗,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


一、婚外性行为能请求离婚赔偿吗 对婚外性行为可以要求赔偿吗?修正后的婚姻法,首次确立了过错赔偿原则。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在第一种情况重婚中,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有配偶者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形成事实婚姻的。在重婚中涉及两个婚姻,前一个婚姻必须是法定婚,而后一个婚姻可能是法定婚也可能是事实婚,如果第一个婚姻是事实婚,则不存在重婚的情况。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没有形成事实婚姻的,则属于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第二种情形,与重婚区别的关键在于与他人同居时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否形成了事实上的重婚。 既然《婚姻法》仅规定这四种情况才能适用损害赔偿,且未加兜底条款,法院不可能随意扩大损害赔偿的范围。仅有婚外性行为,即使“捉奸在床”,其精神赔偿的诉求,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 权利受到侵害法律就应当提供救济的途径,因此确立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保护离婚时无过错方权益的必要方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需要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1、须有违法行为。 因配偶一方或第三人之违法行为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即有违法性之存在。违法行为主要指,实施通奸、姘居、重婚、虐待、遗弃、意图杀害配偶,因犯罪被判处长期徒刑等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违法行为。 2、须有精神损害的事实发生。 即因配偶一方或第三人之违法行为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无过错配偶由此受到精神上的损害。精神损害包括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伤两部分。 3、须有因果关系。 配偶一方实施的通奸、重婚、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造成无过错配偶精神损害的直接原因。 4、须有主观过错。 即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方或第三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 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的主张,必须满足以上条件,否则法官不会支持。本文转载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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