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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救死扶伤还是保护现场


去年1月,佛山南海的杜先生驾驶小客车,由佛山丹灶往桂城方向行驶的时候,碰撞了李某所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杜先生看到李某在地上痛苦不堪,于是先开自己的车将李某送到医院抢救,再驾车返回现场等待交警处理。 没想到,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经勘查后,认为杜先生在发生事故后,因抢救伤者未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认定杜先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对于交警的认定,杜先生很不服气。他说,这次交通事故其实是由双方共同过错行为造成的。“我为了抢救李某生命,在发生事故后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抢救治疗,这有什么不对吗?为什么要认定我负全责?”杜先生说。之后,李某还将杜先生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杜先生赔偿他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约25万元,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显然立法者没有具体规定细节:“保护现场”和“立即抢救伤员”,哪个更“应当”?因为救人而造成警方无法还原事发现场,怎么办? 问题并非无解。依《民法通则》的原则,机动车运行属于高危作业,故《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是,以无过错责任为主,以过失相抵原则和优者负担原则为辅。即原则上,只要机动车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就应承担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人、非机动车有过错,机动车可以减轻责任。 交警依法认定杜先生负全责,并没有冤枉他。因为机动车肇事,原则上就是无过错责任,属于“有罪推论”。而且,交警认定只是这起民事赔偿案中的“证据”之一,不必然要求杜先生承担所有赔偿义务。法院也最终认为杜先生只需承担七成责任。 那么,出了车祸,到底该优先救人,还是优先保护现场呢?首先,依法律规定,为救人而改变现场的,应标明位置。其次,即使从自利的角度看,也是救人优先。因为机动车事故原则上是“无过错责任”,即便保持现场原样,你还得指望对方存在过错;即使对方存在过错,也只能“减轻”而不是摆脱自己的责任,不先救人,风险太大,而如果能及时救活人,还可减少自己将来的赔偿责任。此外,还得算上你未及时救治伤者而受到的良心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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