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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做空”在刑法中属于什么罪名?

2017-02-02 08:00:01 无忧保
 刘俊海表示,操纵市场的行为外延广泛、内涵丰富,“恶意做空”说法也很模糊,能否定为操纵市场罪,还要看它的具体行为是不是构成了操纵市场罪的要件。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都以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论处: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刑法还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峰称,做空本来是一种常规的证券交易手段,但“恶意做空”则会严重侵害证券交易秩序。“恶意做空”不是纯粹为了规避风险或投资,而是通过联合操纵来获利。界定是否“恶意做空”,要看有没有一起约定时间、一起约定都做空的方向,以及是否集合各方力量等。  此外,发布虚假消息,也可能涉及“恶意做空”,即在证券期货市场放出一些重大不利消息,但真实情况是这些消息并不存在,这些虚假消息导致被“看空”的股票价格大跌,从而达到操纵股票市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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