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入罪数额标准是什么?

2017-02-03 08:00:01 无忧保
  (刑法第359条第一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2人次以上不满20人次的;  2、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3、引诱、容留、介绍孕妇卖淫的;  4、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患有艾滋病、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5、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20人次以上的。  2、引诱、容留、介绍卖淫3人次以上,且具有前款第2项至第5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3、引诱、介绍他人到境外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境外人员到境内卖淫的。  4、引诱、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本文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标签: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