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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辩护不一定是有效辩护!


什么是“有效辩护”?
从行为特点上看,有效辩护应当是指律师在辩护中尽职、尽责的进行辩护;从结果上看,有效辩护最大限度的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有效辩护是外来事物,最近被我国学界所关注,目前国内并无有效辩护制度,创建这一制度需要一系列的配套设置,比如律师的准入制度、辩护的质量控制体系、评价体系、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设计等,这些制度都不可能一蹴而就,所以在我国确立有效辩护制度尚需时日。但是,有效辩护的理念是可以追求的,通过追求有效辩护的理念和目标,提升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力度,进而为确立有效辩护制度提供理论和实践的准备是可以追求的。
对有效辩护的保障与救济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律师会见、阅卷、法庭辩论、调查取证等权利都是对有效辩护的具体保障。对于律师这些权利遭受侵犯如何解决,《刑事诉讼法》和高检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也都做了相应的规定,可以说,这些保障和救济的措施在制度设计上是趋于完整的。当然,不足也是有的:有人曾经提议,律师被非法限制会见期间形成的口供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样的程序性制裁措施没有入法,这也就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侵犯律师执业的权利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
该内容由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资深主任律师孙术校友情提供,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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