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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树斌案,错案是如何酿成的?

2017-02-06 08:00:01 无忧保
聂树斌案,错案是如何酿成的? 刑事法律实务 新华社2016年12月2日讯,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聂树斌案从1995年3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死刑到1995年4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并核准死刑;从2005年1月另案被告人王书金自认系聂树斌案真凶,到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本案;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提审该案,到2016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改判聂树斌无罪,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聂树斌案存在明显的错误,辩护律师张景和在一审期间坚持强奸案无罪辩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聂树斌犯强奸妇女罪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该案却被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死刑,且对辩护律师意见不做援引与回应。聂树斌自行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死刑判决,并在二审判决书中核准死刑。1983年为配合“严打”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直接导致聂树斌案难以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核准程序司法救济,也使得1979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正案与最高人民法院通知轻易突破。聂树斌案的辩护律师是尽职尽责的,他们已经发现聂树斌不是“真凶”,但无罪辩护意见却不被尊重。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发现“缺乏能够锁定原审被告人聂树斌作案的客观证据”、“作案时间不能确认”、作案工具“来源不能确认”、“被害人死亡时间和死亡原因不能确认”,而且大量“讯问笔录缺失”、“重要证人询问笔录缺失”、“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也没有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这样的明显“错案”,河北两级法院竟然做出死刑判决而且核准死刑,这不仅是对律师辩护权缺乏起码的重视,更是对生命缺乏最基本的敬畏。 公安机关对于“命案必破”的压力,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交“命案”必然 起诉的习惯,法院对于领导督办案件“从速从严”判决的遵从,使得聂树斌案在“打击犯罪”与“弘扬正气”的旗帜下“集体闯红灯”。辩护人有理有据的质疑,也被当成“干扰办案”被有意无意忽视,甚至认为是“狡辩”。 聂树斌案严格意义上讲不属于“冤案”也不属于“假案”,而是属于“错案”。客观事实只有“上帝”知道,法律人只知道法律事实,这就需要同举证与质证来查明“可证实”的事实,然后根据法律事实做出有罪或无罪、轻罪或重罪的判断与裁决。聂树斌案既然存在大量无法“证实”的疑问,不能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就应该“疑罪从无”。一些人在自己臆造的“正义”下无视刑事证据规则,“疑罪”也要“办成铁案”不惜非法取证甚至刑讯逼供,这也就酿成了错案,而且一错再错。 王书金承认自己制造了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强奸杀人案,这才使得聂树斌案沉冤昭雪被重视。王书金陈述的细节与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强奸杀人案细节高度吻合,而且澄清了原案中无法查明的在受害人康某身边发现一串钥匙的疑问,也澄清了自行车颜色的疑问。“真凶”王书金出现且愿意“交代清楚”,这才有聂树斌案申诉的峰回路转。此外,时任广平县公安局副局长郑成月坚持不懈查明案件真相,即使被免职也从不屈服,这才有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强奸杀人案大白于天下。 明明可以在一审中就可以无罪释放的案件,明明二审就可以纠错的案件,聂树斌的辩护律师与王书金的办案警察都能够合理判断聂树斌不是“真凶”,却20多年后才被纠正,原因何在?聂树斌错案不是没有人发现错误,而是“主事者”无视这些错误,执意将错案“进行到底”。冤假错案不能绝对避免,但成熟的司法体制应该能够发现错误、纠正错误而不是掩饰错误,更不是文过饰非。聂树斌案,需要反思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需要尊重律师的辩护权。当律师的辩护意见可以被法院任性无视,冤假错案也就源源不绝。辩护律师、另案警察都能发现冤屈,两审法院岂能发现不了聂树斌案是错案?非不能也,是不为也。此外,可能判处无期或死刑的案件应该全程有律师参与,这类法律援助应该指派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毕竟“人命关天”。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公权力的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应该被私权利的辩护权制衡,这才能避免公权力“任性”酿成冤假错案悲剧。律师是法律共同体重要成员,他们的辩护既是帮助当事人“让无辜者免受冤屈,让有罪者罚当其罪”,也是帮助办案机关“兼听则明”避免其“偏信则暗”。 当年审判林彪、“四人帮”集团,小平同志批示要使审判“经得起历史考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江华庭长提出“把律师请回来”,这才有我国律师制度的恢复。律师不是案件办理的“破坏者”而是“建设者”,只有充分尊重律师的辩护权,才能有效防止错误频出。在“错案追究”与“终身负责”制度环境下,尊重律师辩护权其实是保护办案人员自己。倘若聂树斌案的办案机关充分尊重辩护人意见,岂能有历时20多年的平反昭雪过程?借助律师辩护意见去有效查明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应该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时代公权力机关的“工作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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