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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刑法》中对于所供述事实的规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在司法实践中,什么程度的供述才是“如实供述”,并不明确,为此,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通过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第一条对刑法之“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进一步明确为: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即明确地提出了“主要犯罪事实”这个条件,如供认的不是“主要犯罪事实”,则不会被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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