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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的退出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企业的建立不仅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同时,企业的发起人也要本着公平、自愿原则达成友好合作协议。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企业分为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顾名思义,人合公司的进退要求也就比较严格,而普通合伙企业也属于人合公司。那么,普通合伙企业的退货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华律网小编为你解答。普通合伙企业的退伙条件:一、协议退伙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期限(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二、通知退伙(1)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2)合伙人退伙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3)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三、当然退伙(1)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4)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强制执行。四、除名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以上整理自互联网 如有侵权 请及时联系我们进行删除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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