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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与农民合作建房协议是否合法

2017-02-10 08:00:01 无忧保
由于城乡土地政策的二元化及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有限,越来越多的城镇居民选择与农民合作建房。由此引发的矛盾往往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一、合作建房协议的违法性  根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民只能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不能出租、买卖或变相买卖。无论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文书形式如何,只要实质上存在城市居民购买村民宅基地行为,都是无效合同,法律不能保护,试图以合法形式来掩盖购买村民宅基地此一目的的行为是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因此双方的合作建房协议是无效的。  二、无效合同引发的双方损失赔偿问题  双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应当根据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关于过错责任,均知晓合同项下地块的性质是宅基地,因此,原、被告双方对于合同无效负有同等的过错。关于损失,因本案的对象是房屋,旧的房屋及新建毛胚房均被拆除,价值难以评估,双方的损失应如何认定。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委托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均因为房屋被拆除及资料不完整而无法完成。对此,法院认为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原、被告尽举证责任,对举证不能的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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