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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无小事

2017-02-10 08:00:01 无忧保
案件事实:原告柴某系在校大学生,2014年4月6日15时20分许,原告来到被告某某某店,购买了乐喷夹心口香糖1支,单价2.0元,根据外包装印刷说明,该口香糖生产日期为2012年3月20日,保质期24个月,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生产。原告同时用手机对购买过程进行了拍摄。原告诉称:原告于2014年4月6日在被告某某某店处购买到条码为“6911316880030”的“乐喷夹心口香糖”1支,单价2.0元,生产日期为2012年3月20日,保质期24个月,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生产。截止购买当日已经超过保质期16天,为取得和保留证据,原告已将整个购买过程全程摄像取证。综上,被告销售过期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退还原告货款2元并赔偿500元;2、被告承担原告交通费250元,材料打印复印费150元,通信费50元;3、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315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被告某某某店辩称:武汉某某平价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的连锁门店达四十多家,公司管理制度较为规范、完善,在商品效期管理方面也进行了日常工作的维护。原告近期在武汉提起307起“知假买假”民事诉讼,为职业打假行为,其所购买的商品,商品条码在全国范围内通用,不能排除原告有鱼目混珠的行为。即使此商品为某某某店销售,不同意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给予原告500元的赔偿,而应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向原告进行退一赔十的价款赔偿,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规定的严重情形,应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一、被告武汉某某平价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某店向原告柴某返还购物款2元并支付赔偿金20元;二、被告武汉某某平价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某店向原告柴某赔偿交通费15元、光盘刻录费30元、打印复印费20元;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共计87元,被告武汉某某平价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某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柴某偿付;三、驳回原告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争议焦点:一、原告是否在被告处购买了涉案食品;二、原告是否享有消费者的权利及本案裁判适用的法律依据;三、原告应获得赔偿的具体数额。本案中,原告柴某出具了日期为2014年3月26日19:59分打印的产品购物发票和产品实物(太妃糖),同时提供了购买视频画面,上述证据中的商品名称、数量等信息与原告陈述能相互对应,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成立。被告认为原告存在恶意掉换涉案食品的可能,但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对被告的此项抗辩意见法院没有采纳。关于原告是否为消费者的问题。消费者是相对于销售者和生产者的概念。只要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职业活动需要的,就应当认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因此被告认为原告知假买假,为职业打假行为,不是消费者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被告作为涉案食品销售者,摆放并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能履行法定义务,保证食品安全,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制定了相关食品安全管理规定,也通过经常性检查对过期食品实行下架,并对消费者日常反映的过期食品问题也在积极进行处理,结合本案的事实,可以认定被告销售涉案的过期食品,应属于工作中疏漏,尚不能证明被告有欺诈行为,故对原告要求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给予赔偿金500元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被告表示如出售过期食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向原告支付十倍价款赔偿,对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原告在维权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应以实际支出为准,法院酌情了支持交通费15元、光盘刻录费30元、打印复印费20元,原告诉称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基于本案的实际情况,并无相关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通信费因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律师提醒---关于《食品药品纠纷解释》:1.       消费者的定义,消费者是指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1.仅限自然人2.不包括单位)。2.       关于消费者知假买假的问题,一般的消费者知假买假,仍有权主张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职业打假团知假买假,需要进一步探讨。3.       生产者、销售者向消费者赠与缺陷食品药品的,仍然使用该解释,缺陷药品是指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缺陷并非等于瑕疵。4.       违约责任or侵权责任,如果选择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则要受合同相对性的限制,而且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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