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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全面审查与上诉不加刑原则

2017-02-10 08:00:01 无忧保
一、刑事全面审查原则  1、有无上诉和抗诉  既要审查上诉或者抗诉的部分,又要审查没有上诉或者抗诉的部分。  2、事实、证据和法律  既要审查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又要审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无错误。  3、刑事与附带民事部分  既要审查刑事诉讼部分,又要审查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4、实体与程序  既要审查实体问题,又要审查程序问题。  5、共同犯罪问题  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共同犯罪案件,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上诉的,第二审法院仍应对全案进行审查。  经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构成犯罪的,应当终止审理。  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作出判决、裁定。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  1、含义  只有在被告人一方提起上诉的时候,上诉不加刑原则才能使用。  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  既有被告人一方上诉,又有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同样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上诉不加刑的刑包括三个内容:刑种、刑期、刑罚的执行方法。  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  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  2、共同犯罪中的上诉不加刑原则  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一并原则。  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的,第二审法院不得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罚(对于被抗诉的人可以加刑):分离原则。  3、如何加刑  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略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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