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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行为的认定


案例:
王某一次吸食毒品的过程中,因怀疑其妻子有外遇而动手殴打其妻子,并持菜刀致伤其妻子头面部、四肢等部位,导致其全身多部位严重受伤。王某清醒后电话通知其弟弟来一起送其妻子到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其医院抢救期间,王某知道他人报警,仍在医院等候,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律师观点:
在这起案件中,存在一个争议,就是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一审认为,在案发后至警察出警期间,王某没有主动报警或者要求他人报警,也没有自动投案的意思表示和行为表现。因而不认定为自首。
在二审中,本辩护人认为,王某的行为应该构成自首。理由是他积极主动送受害人至医院抢救,当时因为他惊慌,加上焦急等着抢救其妻子,顾不上主动报警或者要求他人报警了,但在他知道已有人报警后,他并没有逃避,而是一边守候妻子抢救,一边等着警察。在警察到后他主动向警察交代是他伤害了其妻子,无拒捕行为,到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二审最后采纳了本辩护人的意见,认定王某为自首。二审认定的理由为,王某作案后主动与他人一起送被害人到医院抢救,抢救过程中,已明知他人向报警,仍在医院等候,抓捕时拒捕行为,归案后亦能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二审认定王某自首,比一审减少刑期一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对视为自动投案规定了几种情形,其中一种情形: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本案王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此种情形。视为自动投案也称作准自动投案或叫非典型的自动投案。是犯罪嫌疑人有投案的意愿,但由于客观等原因而没有亲自主动的向司法机关投案。本案王某由于吸食冰毒出现导致伤害其妻子,按法律规定,必须予以处罚,但其清醒后积极主动抢救,在知道他人报警后,他有条件逃跑而不逃跑,而是等待警察到来进行处理。其解释当时的为什么不主动报警,他解释当时他的心思的都是放在抢救被害人的身上,还来不及考虑报警的事情,当时的心情是悲痛、悔恨,知道他人报警他不但不会逃避,让警察抓捕还能自己得到解脱。所以,警察一到他就向警察供认是自己做的。这与交通肇事发生后,犯罪嫌疑人积极抢救伤者并等候警察来处理的情形基本一样。都体现了犯罪嫌疑人的自愿性,应该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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