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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退房的情形有哪些?


1、出卖人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事实,买受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2、出卖人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买受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同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3、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受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4、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受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5、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6、房屋交付使用后,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7、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8、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买受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 9、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以上内容转载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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