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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医保用药理当赔偿

2017-01-13 10:18:18 无忧保

  无忧保社保案例资讯:【案情简介】2015年8月4日,李某某驾驶货车,沿合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南岗街道交叉路口东约50米处掉头,与张某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导致小轿车上乘客余某某受伤。经交警认定,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余某某治愈后,向合肥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2016年1月9日,梁修甫律师接到指派,作为余某某的代理人,为其争取人身损害赔偿。经过走访获悉,李某某为货车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且商业险的理赔金额高达100万元。本以为索赔会比较顺利,然而2月23日此案在合肥市高新区法院开庭审理时,李某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却提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余某某治疗花费的非医保用药不予赔偿,并申请了非医保用药的司法鉴定。

  面对不利情形,承办律师据理力争,因保险合同涉及的不仅仅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还涉及第三人利益。依据民法基本原理,非经第三人同意,合同双方不能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作出限制。在本案中,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的条款涉及赔付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交通事故的受害者,而受害者并没有参与保险合同的订立,让受害人接受该条款有失公平。另外,用药是医院的行为,受害人无法决定哪些是医保用药,哪些是非医保用药,只有专门医务人员才可能控制用药的范围。

  法院在最后判决时,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上述观点。虽然保险公司对非医保用药的费用进行了司法鉴定,认为余某某花费的4万余元医药费中,有1万余元为医保用药,但法院仍然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险的范围内给予全额赔偿。

  【案件点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这一规定并未将医药费的赔偿范围限定在医保用药范围。因此,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的非医保用药不予理赔的条款属于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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