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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途中撞了人却不知情 保险公司怎么赔


今年1月2日20时43分左右 蒋宽驾驶重型货车沿S341公路行至溧水东庐高塘段时 撞到逗留在路中间的行人钱康。钱康倒在地上 蒋宽却驾驶车辆离开现场。随后 倒在路上的钱康又被丁庚驾驶小型越野客车碾轧 导致钱康死亡。
1月13日 蒋宽被交管部门查获。交管部门认定 蒋宽驾车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 未做到安全驾驶 且发生事故后 驾车驶离现场 应负主要责任。而丁庚驾车时疏于观察 应负次要责任。钱康没有责任。蒋宽驾驶的重型货车 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事故发生后 钱康家人多次找到蒋宽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 对方以蒋宽是肇事逃逸为由 拒绝理赔 家属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要求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法庭上 保险公司表示 蒋宽驾驶重型货车离开了现场 后来才被查获 属于交通肇事逃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 属于保险责任免除情形 对原告诉求的损失部分不负赔偿责任 只愿在交强险范围内作赔偿。
法院认为 根据相关规定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 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 驾车或弃车逃离现场的行为。而在这起事故中 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 蒋宽在明知发生事故后 为逃避法律追究而故意驾车逃离现场。交警也未认定蒋宽是交通肇事逃逸。
法院一审判决 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因此 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赔偿原告541973.15元。对于这一判决结果 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后认为 保险公司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蒋宽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交通事故认定书亦未认定蒋宽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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