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时不在工作岗位 工伤认定为何这么难


3年前 宁乡县回龙铺镇准堤庵完全小学教师刘正辉因病去世 其所在学校和家属依法向职能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可是 谁也没想到 为了这个工伤认定 不仅搞了行政复议 还打了4次官司。时至今日 彭家人还是看不到希望。
工伤认定为何这么难
10月26日 记者来到了宁乡县回龙铺镇袁家河村刘正辉的家 一提起打官司历经的曲折 刘正辉的妻子彭俊平又气又急 把不满的矛头对准了宁乡县人社局 指责该局游戏法律 刁难百姓。她向记者讲述了事情经过
2011年12月31日 刘正辉在学校上班时 突发疾病 前往医院看病后带药回家治疗。第二天晚上 他到学校值班守夜 仍感身体不适 请人代班后回家休息 当晚11时病情加重去世。
事后 回龙铺镇中心学校为刘正辉申请工伤认定。2012年5月3日 宁乡县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彭不服 申请行政复议 宁乡县人民政府撤销了人社局的决定 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012年11月9日 县人社局又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彭不服 起诉到法院。2013年 宁乡县法院一审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 都判决人社局败诉 要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2013年7月19日 县人社局再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013年12月9日 宁乡县法院再审 今年3月21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 人社局再次败诉。
官司打了4次 彭俊平以为可以安心地等待县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结论了。没想到 5月30日 人社局又传来一纸文书 内容依然是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彭俊平拿着一厚沓的材料彻底绝望了 她说 我相信法律 希望通过法律为自己讨个公道 但人社局每次败诉后 都找个理由打官司 这官司都打了4次 耗了快3年了 何时是个尽头 她一个弱女子怎经得起这样无休止的折腾 彭俊平说 她再也打不动官司了 只希望上级领导能重视此事 给她一个公道。
人社局称只要找到新证据 官司就要打下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之规定 职工在工作岗位 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视同工伤。宁乡县人社局拒不给刘正辉作工伤认定的理由是刘正辉是在家中突发疾病死亡 死亡时不在工作岗位 死因不明 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条件。
而宁乡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和两级法院的4次判决则认为 虽然刘正辉死亡时不在工作岗位 也不是在工作岗位上发病后立即送医院抢救过程中死亡 但确实是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 而且从突发疾病到死亡 其治疗过程一直连续 时间没有超过48小时 符合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三个条件 对刘正辉的死亡应视同工伤。人社局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是对刘正辉死亡的事实认定有误以及对上述法条理解适用不当。今年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中还特别强调工伤保险的立法是以职工为权利本位 从立法目的的角度看 在事实难以查清的情况下 应当向职工方面倾斜。
记者采访了宁乡县人社局一名姓孙的负责人 她说 人社部门既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也要保证社保基金的安全 对工伤认定一直是严格依法把关的。法院每次判决后 该局都重新调查 补充证据 依法作出了认定。最近 人社局再次作出不予认定的依据是通过调查刘正辉学校的工作日志 证实其在2011年12月30日就已发病且不在工作岗位 也就是说从发病到死亡已超过了48小时。
记者提出质疑 这属于最基本的证据 应当在最初取证时就应该获得的 为何时至今日才作为新证据提出来。孙答复说 每次法院让我们重新作认定 我们就会重新调查 找出新证据 再据此作结论。如果这次彭不服再提起诉讼 法院仍然判我们败诉的话 我们只要发现新证据不能认定为工伤 就会照样作出不予认定书。
律师观点这种做法与立法精神相背离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本报常年法律顾问李春光律师 李律师认为县人社局对工伤认定严格依法把关本无可厚非 但法院每次查明事实判决撤销认定后 该局都重新调查 补充证据 作出不属于工伤的认定 这就让人无法理解了。这种做法已经与行政许可法和工伤认定办法的立法精神相背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 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证据确凿 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符合法定程序。且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 提高办事效率 提供优质服务。为什么人社局作为一个专业的工伤认定机构 不把全部事实调查清楚后再做出认定呢 每次都这么草率地认定不属于工伤 每次被法院撤销后 该局又重新调查 补充证据 认定不属于工伤。这难免让老百姓觉得是在被刁难。
何况事情的经过和事实 被两级法院4次查明后都认定本案符合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三个条件 对刘正辉的死亡应视同工伤 因此而撤销了人社局做出的不属于工伤的认定。当事人属于工伤已经没有任何争议 只不过因为职责的划分 工伤认定必须由人社局做出而已。
如果人社局继续认定不属于工伤 当事人可以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向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反映 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实施监督检查 责令其改正并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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