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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教师病倒讲堂算工伤吗


海南省白沙县一名教师在上课时身体不适 送医抢救最终病逝。白沙县人社局却认为教师家属放弃抢救 不予认定为工伤。2014年10月23日 海南省白沙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决定并重新作出认定。
2013年6月19日上午10时 白沙县某乡学校一名老教师韦某在上课时突感身体不适 打算回宿舍休息 该校领导老师见状执意将韦某送至乡卫生院检查。因病情严重 卫生院又及时转送县医院。
当日下午 经医院全力抢救 韦某病情仍无好转且已丧失意识 颈动脉无搏动、瞳孔对光反应消失 医院便向家属下发“病危通知书”。由于乡下有“人死在外地不能进村”风俗 韦某家属考虑到病情 于当日下午就带着韦某出院回家。韦某在回家途中去世。
2014年1月 白沙县人社局在调查韦某工伤认定的申请后认为 韦某家属仅在医院抢救治疗7小时后 主动放弃救治 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的法律规定 因此对韦某的死亡不予认定为工伤。
2014年10月23日 海南省白沙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撤销县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并限期对韦某的死亡是否属于工伤重新作出认定。
工伤保险以案释法
“过劳死”无法认定工伤暴露劳动者权益保护短板
就此 本案承审法官庭后认为 韦某的病情经县医院确诊为脑出血、脑疝、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 入院抢救后 病情没有好转 继续加重 在这种高度病危情况下 其家属考虑不能在外过亡的习俗 要求出院。医院经请示上级医师同意 给予办理出院。因此 家属办理的出院的决定符合情理。韦某出院后 当天就死亡。因此 县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是错误的。
有专家认为 在职业道德激励下 很多人为了工作可以让渡个体权利 有事不请假、有病不去看 “带病坚持工作”直至“累倒在岗位上”。频发的职业劳动者过劳死 给社会再次敲响了警钟——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不能出现短板。因此 教师因过劳死而无法认定工伤 从道德上无法容忍。从法律的角度看 我国法律规定工伤认定的“48小时”的狭窄限定 对一些长期处于疲惫状态下工作而去逝的人来说很不公平 应该尽快修改完善 甚至应将“过劳死”纳入“工伤”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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