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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上过保险 车主质疑买的是二手车

2017-02-16 08:00:01 无忧保
大渡口区的郑先生好不容易下决心买辆经济型轿车 然而 这次买车经历却让他近几个月来寝食难安 相当闹心。因为他付了全款的这辆新车 已经跑了387公里 而且还上过保险。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4月18日 郑先生在南岸某汽车4S店看中了一辆轿车 标价8.5万元。后砍价到76790元 郑先生当即付了全款。办完手续 谈到上保险时 店方提出要代办交强险和商业险 但郑先生想提裸车 自己办理保险 被店方拒绝。 店员告诉他 买车代办保险是店内的惯例 并拿出一大摞以往的保险单据给他看。“咦 这不是我的发动机号吗 ”无意间 郑先生发现一张写有自己刚付款的新车发动机号的保险批单 他立即用手机拍了照片。 回到家中 郑先生仔细查看照片才发现 这是一张保险的退保批单 而且左上方写着“新车质量问题”。 难道我买的新车有质量问题 郑先生立即找到店方讨说法。店方回应称 这是员工上保险时的失误 当初本来要为另一台车上保险 拿错了资料 用本台车的发动机号上了保险。“这只是保险公司做保险资料修正留下的批单 但并不影响本车是新车的本质。”同时 4S店还拿出保险公司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4S店曾在投保时误拿资料 造成投保车辆与资料不符 之后也为该车做了保险更换。 郑先生并不这样认为 怀疑此车已经卖给过他人 现在旧车当新车卖。 今年5月 郑先生向消委投诉 协商未果。8月13日 该例汽车销售合同纠纷案在南岸区法院开庭。事实上 当天算是庭前调解。法庭建议由店方出钱进行汽车质量检验如有质量问题 则退货退钱;如果没有质量问题 则此单买卖成立。但4S店不同意此种方案。 焦点1 一开庭 郑先生便拿出事件的导火索——保险批单。这份保险批单 到底起什么作用 能从中读出什么信息 双方有不同的解读版本。 郑先生从保险批单上看出 该车在卖给我之前曾销售出去 且保险公司亦在批单上注明该车存在质量问题。购买时 对方并没有出示过该批单 也没有向我说明此情况 存在恶意隐瞒消费者的情况。 4S店保险公司的“情况说明”说得很清楚 确实是上错保险 是员工不小心 错把该车的合格证等资料拿去上了。保险批单是在上错保险的情况下产生的 店方有权利不告知原告曾经错上保险的事 这也不影响汽车的使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错上保险并不在告知范围之内。 焦点2 郑先生虽然有购车合同 但我是在完全不知道真实情况下签的协议 不是我的真实意愿表达 不具有法律效应。单凭我对车辆的初步外观检查 根本看不出汽车曾上过保险 向他人出售过的事实。 当时 我坐进驾驶室 见里程表显示“387” 问销售员是什么 对方称是厂家检测质量时的行驶公里数。第二次询问是一周后 我到店里办理后续手续 主管说是开到二级店跑的公里数。两种解释 不但前后矛盾 且自身也矛盾。新车的运输都是通过专用的大型拖车批量运输 哪有直接跑的 4S店这里有“新车交车确认表”和一份购车合同 表明你在购买车之前 已经对车辆进行检查 并在“新车交车确认表”和合同上签过字 证明你已经认可该车为新车 并非曾经出售过他人的二手车。 焦点3 4S店汽车有合格证书 是证明汽车质量合格的非常有力的证据。至于保险批单上所写的“新车质量问题” 是因为保险公司有规定 “只有因质量问题才可退换保险” 走一道程序 并不说明车子的质量有问题。 郑先生汽车合格证书只能说明汽车出厂时是否有质量问题。2013年1月出厂 已经一年多了 不排除汽车在运输过程中和库存过程中出现的老化、损坏等问题。 焦点4 开庭之前 郑先生委托轩正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龚?展开调查 发现批单上的车主是一名姓王的大学老师。在一份电话录音中 王先生承认 该4S店确实曾将此车销售给他。当时 店方正搞促销活动 价格很优惠 便买下该辆轿车 办好了保险。该车出厂时间是2013年1月 日期较久 算“陈车” 王先生的家人不愿坐陈车 宁愿多添几千块买新车。随后将车退给4S店 加价购买一款2014年3月出厂的车。 在法庭要求下 4S店拿出了现已作废的、曾为王先生开出的售车发票。发票上 王先生所购汽车发动机号正是郑先生所购车的发动机号。 龚?律师如果说被告上保险时拿错了汽车资料 难道给车主开发票时也拿错了 错把这台车的编号写上去了 另外 从时间节点上看 先有办保险 再有王先生反悔退单 说明这单保险正是为当初的买家王先生所办 没有出错。 4S店当初售车时 店员一时疏忽 资料一开始就拿错了 故而导致全程资料出错。另外 原告律师与王先生的录音属于私人录音 合法性和真实性存在问题 不能当证据。 对簿公堂 前天(26日)上午 法院第二次开庭。 郑先生的诉求要求4S店退还汽车原价、路桥费、保险金等各类费用共计90518.6元 并依照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欺诈则退一赔三”的条款 在此金额基础上3倍赔偿。照这样算下来 如果4S店方败诉 要支付36万元。 4S店方提出反诉认为郑先生当初已签订购车合同及一切相关协议 购车程序合法有效 拒绝接受原告撤销合同的要求。另外 4S店在整个销售过程中 并未对买家构成任何欺诈行为 不接受退一赔三的处罚。请求法庭认定双方买卖合同有效 要求郑先生提车 同时撤回索赔保管费的诉求。 法庭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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